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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炒期货两年亏损64% 法院支持保底赔偿

    每经网 2012-01-10 23:45

    每经记者 郑佩珊 发自上海

    委托投资公司炒期货,两年亏损达64%。当事人将投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赔偿低于保底金额的部分,最终获得了闵行区法院的支持。

    2009年4月14日,家住浦东的谢先生与地处闵行的一家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谢先生委托投资公司就资金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具体约定有六项,其中包括谢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开立期货交易账户,账户资金100万元。自愿委托投资公司为账户管理人,全权负责投资管理和经营。此间,谢先生向投资公司支付管理费。在有效期为2009年4月14日至2010年4月13日之内,如有盈利,谢先生应将净利润的30%作为投资公司管理费用等内容。2009年7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称由于前期投资产生良好收益,谢先生将资金增至143.6万元,合同其余条款不变。

    但是,之后的操作却连连产生了亏损。至2009年12月17日,客户权益仅存83.9万元。鉴此,双方于2010年1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委托管理合同》因触及止损位而终止。并约定,如客户权益低于83.9万元,投资公司应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如一年运作中超出初始金额143.6万元,净利润的30%作为投资公司的账户管理费。

    然而,美梦难圆。操作中仍然连续亏损。双方“审时度势”,又两次签订协议,将有效期延期至2011年6月30日,其他条款不变。可惜的是,谢先生的账户资金仍一直处在下滑的通道之中。至2011年6月30日,即协议约定的到期之日,帐户中仅存51.6万元,比协议约定的83.9万元少32.3万元,更比初始资金143.6万元少92万元。至此,投资公司终于停止操作并将账户返还给谢先生。

    亏损事件发生后,谢先生多次要求投资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赔偿损失,但未果。无奈之下,谢先生将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获赔32.3万元并利息。

    法院认为,谢先生将自有的期货交易账户全权委托投资公司经营管理,并约定将收益的30%支付作为账户管理费用,双方间为委托理财关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即投资公司非金融机构,其与谢先生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至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合同应为有效。

    《委托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触及止损位于2010年1月19日终止,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数份协议,由谢先生再给予投资公司1年半时间进行操作以挽回损失。数份协议本质上是《委托管理合同》的延续,是对投资公司造成谢先生损失的补救措施,意图在于挽回资金损失。从协议文字看,有“甲方(谢先生)客户权益如低于83.9万元,乙方(投资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的表述,因该协议是原合同的延续,要与原合同结合起来而不能割裂开来单独认定。投资公司承担协议约定金额以下的亏损,是对其造成损失的补救,故约定并非承诺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不属于无效,对投资公司具有约束力。截止至2011年6月30日,谢先生客户权益仅为51.6万元,谢先生要求投资公司承担协议约定的83.9万元以下的亏损部分32.3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未与有关法律相悖,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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