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关于“不得退保”需要明确配套政策
2009-12-31 04:44:46
舒圣祥
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对于“不再允许退保”的问题,部分公众有误解,甚至有人称之为社保政策的倒退。
事实上,社会养老保险本身就不应该允许退保,此前年年上演的“退保潮”本质上是一种政策缺位情况下的无奈。谁都看得见,退保就是劳民伤财,退保就是财富掠夺,允许退保的养老保险,保的不是参保人,保的是地方政府。作为一种政策性兜底保障,只要让人家参加,就必须对其负责到底,从而实现人人皆有合适的养老保障。
因为养老保险此前长期无法实现跨地区转接,所以流动参保人只得选择“退一点是一点”。现在养老保险已经能够较为便捷地实施转移,以放弃养老保障的方式来非常不划算地取出个人账户余额,事实上是毫无必要的。因此,在国家保证养老保险畅通无阻地全国转接,并且规定退休时缴费不足15年可延续缴费的前提下,以不得退保的强制方式来为每一个公民保留一份基本养老保障,应该是较为合理的。毕竟,这不是锦上添花的商业保险,而是兜底性的社会保险。
只不过,不得退保终归是一种政府强制,面对具体现实情况的纷繁复杂,它整体的合理性可能会与个体的现实不合理之间发生矛盾。各种可能会使退保成为一种理性且必要选择的情况,政府部门应该有一个预先的梳理和规范。比如说,一个人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时,突然丧失了劳动能力,已经没有能力继续缴费,他该怎么办?再比如,一个人身患绝症已经不可能支撑到退休年龄,但他迫切需要一笔钱来支付医药费,他可否从养老基金中寻求到帮助?
养老保险不退保符合绝大多数参保人的利益诉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的利益就可以因此被忽略。国家应该积极制定与养老保险不退保相配套的后续政策,对于在社保可全国转接之后仍可能出现的无奈退保诉求,进行梳理和规范。比如,可否借鉴商业保险中很常见的特定情况下豁免保险费的方式,让那些可能中途没有能力承担保费的人,省去对不可退保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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