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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水明:“拆迁”变“搬迁”换汤难换药

2010-01-22 04:47:28

井水明

        “拆迁”变“搬迁”,一字之差的背后,能把以前暴力拆迁的“难言之隐”,一洗了之吗?

        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拆迁”一词由“搬迁”取代,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从王教授的解读中,凸显了“公共利益”的显著位置。人们不免要担心起来,很有可能造成政府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旗号之下处置公民财产时,权利被进一步放大,而公民权利的保护很有可能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下而任意地被侵害或剥夺,也就意味着任何公民的财产都陷入不稳定的待剥夺的危险状态中。这种格局一旦形成,就会人人自危,进而对国家的公共秩序、经济秩序等丧失信心,政府也会丧失公信力。而被搬迁户则会以更加强烈的方法与政府实施对抗,这是新条例不愿意看到,也是在民众最不愿意看到的。

        无法回避的是,“拆迁”变  “搬迁”,应当把维护公民权益优先于公共秩序,把维护公民权益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底线,而公民财产不得随意剥夺,正是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因此,使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就是最有效地维护了公共秩序,也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共利益。进而言之,那种将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对立起来,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借口,打着发展地方经济的旗号,想方设法地在公民享有合法权利的房屋上打主意,甚至大开杀戒的做法,正是杀鸡取卵、目光短浅的表现,这种做法同时构成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最大伤害。

        应当看到,澄清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反映到“拆迁”变“搬迁”的问题上来,在公民看来,需要是“实”的变化。具体到补偿问题上,就是政府与公民进行谈判时,应当处于利益平等的两方面,通过第三方的裁判,来制衡谈判双方的利益归属,而不能由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出面,强势要求被拆迁人服从;更不能政府既是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或权力后盾,又是拆迁纠纷的仲裁人。如果“运动员”兼“裁判员”的体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那么,尽管“拆迁”变“搬迁”了,也可能出现“换汤难换药”的状况。

        由此可见,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需要改的不是“名”,而是“实”。一方面通过征收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坚定地确立公民权利保障理念,打通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中“民告官”的司法通道,让司法成为业主维权的底线,实现征收拆迁工作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在宪法和物权法的框架下,规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拆迁、补偿行为,使之发展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真正的交易行为,这样既可约束某些被拆迁人的  “漫天要价”,更能帮助基层政府卸下“暴力执法”的道义负担;再一方面健全对话机制、谈判机制、利益博弈机制,畅通权利的司法救济通道,来化解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和对立,实现“公共利益”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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