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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中铭:新股IPO相关律师也应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010-07-06 02:30:34

曹中铭

        苏州恒久、中山松德包装等多家欲跻身于创业板企业频涉专利事件的发生,显然不是偶然现象。

        高价、高市盈率发行几乎已成创业板的一张“名片”,在其背后,隐含着上市融资与巨额超募的巨大利益。而且,挂牌上市后,意味着资本市场为风投资金与发行人股东提供了一条套现与资金退出的安全通道,某些企业铤而走险不惜造假上市,正是为此而来。

        资本市场不是藏污纳垢的垃圾场,但目前的事实却是,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上创业板,不符合条件的也在“创造”条件上创业板。因此,对于创业板市场出现众多的“专利门”事件,或许早已“被注定”。

        苏州恒久、中山松德包装因为“专利门”,最终没有挤进创业板这扇门,其结局无疑是咎由自取。但是,隐藏在“专利门”背后的问责与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问题,笔者以为更应该引起关注。

        按照企业上市过程中的  “潜规则”,欲上市企业的资产完整、专利以及历史沿革等方面的内容,以律师审查为主。也就是说,欲上市企业如果出现专利造假或专利纠纷事件,相关律师应该负主要责任。尽管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兜底条款”,但丝毫不能免除作为中介的律师应负的责任。

        新股IPO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参与方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然新股的利益蛋糕参与中介机构都可分享,就没有理由不对未能勤勉尽责的律师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且,如果是由于律师的过失造成的,更应该由律师来承担后果,而不能简单地由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来“兜底”。

        其实,为了提升保荐质量,监管层也出台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对于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的职责等方面也提出了诸多要求以及处罚措施,但是,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监管中却有鞭长莫及的尴尬。事实上,这亦是上述企业“专利门”事件频频产生的原因之一。

        目前,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及处罚规定,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暂行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有涉及。然而,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证券从业资格问题,却还是一片空白。

        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也应该像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一样,在取得相关资格之后才能执业。如此,一方面将有利于强化中国证监会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能防止那些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在资本市场中滥竽充数般地浑水摸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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