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岳散人:满是死刑的法律不比制度建设更有效
2010-08-25 03:19:48
五岳散人
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减少死刑的罪名力度相当大——原本我国现有68个罪名会被判死刑,而本次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占到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对于一次性取消那么多死刑的罪名,在很多人看来有些不可思议,对此的争议也很大。
应该看到,本次被减少的这些罪名基本都是经济领域当中的罪行,如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基本具有非暴力性的特征。而在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职务性经济犯罪并未放松,相信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方面也不会有类似的这种修正案出台。
本次大规模取消死刑罪名应该是有一定背景的。近几年不断传出新闻,有些死刑在执行之后才发现案件存在误判与错判,但此时人命已经无可挽回。这与其他形式的惩罚不一样,不是赔偿可以解决的事情。法学界一直在讨论取消死刑,或者减缓死刑执行速度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看,一个国家的死刑执行的频率以及速度,可以反映出文明的程度。每年全世界所执行的死刑大部分在中国,这也是为人所诟病的一点。也正是在这个大环境下,这次刑法修正案做了第一次努力。
更重要的是,经济犯罪在现代社会里往往是罪不至死的罪名。不可否认,法律所执行的死刑惩罚还留有血亲复仇的意味,只不过是这个复仇的行动由个人权力变成了国家权力。有些刑事犯罪的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是能够被现代社会所接受的,但经济犯罪无论从什么意义上说都算不上可以让人去死。如果我们说生命本身无价,但有价的金钱却能因得来的手段不合法,从而剥夺了人的生命,这种悖论如何能够成立?
不可否认,在某种程度上,国内大的经济环境确实有一定问题,很多人的钱来路不明、去路不清,更有很多的权力色彩在其中。有人会担心,一旦取消了部分经济领域犯罪的死刑,将会导致更大规模的经济犯罪热潮。可能更有人担忧,这些经济领域的死刑罪名取消之后,会不会从实践中为职务性的经济犯罪减轻惩罚打开缺口。而这后一种担心,恐怕是对此次刑法修正案最实质性的担心。
很不幸的是,古人早就观察到一个现象,这个表述叫做”严刑峻法不足以禁奸“,也就是说在面对利益的时候,只靠严刑峻法是没有办法真正起作用的。明太祖曾经把贪污的官员剥皮之后做成草人放在衙门大堂,结果发现并无想象中的能发挥大用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事后的惩戒永远不会比制度的建设更为有效。如果财产申报、任前公示、离职审计等制度真正落实,肯定比死刑这种 “马后炮”性质的东西强得多。因此,遏制犯罪贵在“预防”,而非“惩罚”。一个好的制度能够让坏人不得不做好人,而一部满是死刑的法律,从来不会让社会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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