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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洁:对付“炒房”用得着法律“牛刀”吗?

2010-09-02 02:45:27

武洁

        近日,南京市政协委员杨林川表示,看到自己的学生月入万元却只能租房结婚,决定写个提案再尽政协委员的责任。在提案中他建议,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人员,按玩忽职罪守给予惩罚。

(《重庆商报》9月1日)

        房价之所以高企,炒房者无疑贡献良多。对于那些被高房价逼成“房奴”,甚至连当“房奴”资格都没有的公众来说,把买不起房的愤懑归咎到炒房者身上,按理说也可以理解。既然纠结于房价上的矛盾如此激烈,政协委员杨林川有关“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炒房大鳄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提案,想必会有不少拥趸。

        的确,假如炒房不仅要“入罪”,炒房头目还要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这个提案一旦实施,还真是有可能比任何调控都要管用。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曾经对资本做出过如下评论:“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炒房炒进牢房”究竟是不是划得来,炒房者们当然也需要掂量掂量。毕竟,相比炒房获得的财富,人身自由还是显得更加重要一些。如此看来,用“炒房入罪”来吓跑炒房者,还真是要比什么  “二套房”、“三套房”的贷款限制来得管用。

        不过,炒房行为固然需要治理,但法律却不能因此而成为任人改扮的小姑娘。应该说,炒卖火车票都是犯罪行为,炒房子却可以逍遥法外,这的确让不少人觉得无法理解。但是,有道是“法无禁止不为过”,既然法律对于“炒房”并无明确的定义,更没有相应的罚则,“炒房入罪”显然于法无据。而建议法律增加“炒房入罪”的条款,也同样有把经济问题泛政治化之嫌,甚至可能因为法律的朝令夕改而有损法律的尊严。

        那么,对于被“炒房”推高的房价,公众是不是只能继续忍气吞声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事实上,有道是“解铃还需系铃人”,对于炒房这一经济现象,当然还需从经济层面来求解。之所以炒房者会有恃无恐,明明房价已经高企仍然继续看高后市,一方面与流动性过于充沛有关,另一方面也在于调控力度仍然不够,炒房的成本和代价仍然太低。从这个角度来看,抑制房产投机,其实不必动辄拿出“入罪”的大棒来,而更需对症下药地在经济层面拿出对策,疏解过度的流动性,通过物业税等手段增加炒房者的成本,其实完全可以收获更好的效果。这个时候,用“入罪”来对付“炒房”,的确是有些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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