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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费未必于民有利

2012-08-01 00:54:51

未必于民有利的机场建设费,既然已经收取了20年,该取消就得坚决取消。

张海英

国家民航局局长李家祥7月31日在一个论坛上表示,民航局和下属单位没有一个人、一个单位动用机场建设费的一分钱作为自己的“三公”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去年制定民航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时,民航局经过反复讨论和论证,对比取消机场建设费前后可能的结果,最终的结论是不能取消,“收取机场建设费主要原则是于国家有利”。

李家祥的此番表态表明了两层意思,一是说明不取消收取机场建设费有三个主要原因;二是说明收取机场建设费主要原则是于国家有利。这两层意思看似有理,实则站不住脚。不仅难以消除公众以往的质疑,而且还会带来新的质疑,如收取这项费用是否于国家有利?

不取消收取机场建设费的第一条理由是,世界主要国家都在收取机场建设费,而且比中国收费标准还高。李家祥说,仅国外航空系统通过中国民航系统销售代理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就高达32亿元人民币;中国民航系统对外国旅客收取的机场建设费年度总额也约为30亿元人民币。意思是我们国家还亏了2亿元。而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披露的数据却是,“2010年,全国共收机场建设费136.41亿元”。难道是为了向外国旅客收取机场建设费而拉国人 “垫背”,而且还让国人当了“冤大头”?

再说了,外国比我国收费标准还高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几年前就相关人员摆出过这个理由,当时就有报道针锋相对地回应:不仅国外的征收主体与中国不同,而且费用使用范围、征收方式也不相同。也就是说,不宜以一些国家的做法为借口。

民航部门的另一条理由是,“民航建设费83%用于我国的机场建设,另外相当一部分用于国家的航空管制设施支出以及补助国际航线和直线”。这个理由同样不能服人,因为航空运输企业一直在缴纳一种叫 “基础建设基金”的费用,用于机场建设。况且,机场管理企业建设自己的赚钱平台,凭什么要公众来买单?

换言之,如果再缴纳民航建设费,等于是向乘客重复收费了,因为航空运输企业缴纳的费用是乘客在埋单;作为纳税人,已经为航空管制设施支出做出贡献了。即使如今“机场建设费”换了个“马甲”——“民航发展基金”,也名不正言不顺,因为根据我国《宪法》,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并没有缴费的义务。

李家祥称,收取机场建设费于国家有利。这句话值得追问,究竟是于国家有利还是于民航部门、民航业有利?有记者查阅多家机场上市公司2011年年报发现,2011年,白云机场的营业总收入为42.39亿元,其中机场建设费返还收入就达到5.64亿元;首都机场总收入为65亿元,其中机场建设费返还收入达到10.01亿元,占总收入的15.41%。事实证明,民航业才是收取机场建设费的最大受益者。

即使说“收取机场建设费于国有利”,但也不等于于民有利。譬如,在过去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国家很富有,而民众则较穷,所以,在讨论“十二五”规划时,一个共识是“国富”要向“民富”转变。可见,于国有利的事情未必于民有利,国家与她的公民很多时候利益是一致的,但有时候也存在利益分配失衡的问题。按理说,于国有利的事情更要于民有利,因为民众是国家的基础,于民有利才算是真正于国有利。因此说,未必于民有利的机场建设费,既然已经收取了20年,该取消就得坚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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