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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须虫:须立法规定银行的“防盗”义务

2012-08-17 01:20:49

木须虫

2011年12月,重庆市民董历丽银行卡里40余万元被盗刷,之后她找到发卡的工商银行要求赔付,银行表示无任何过错。随后董历丽将银行告上法庭,截至目前,法院未对此案件进行宣判。据悉,董历丽在案发后即报警,但直到现在仍未有任何结果。

(8月16日《宁波日报》)

银行卡盗刷就如同犯罪分子拿着偷配的钥匙,到负有保管义务的他方保险柜里偷钱,之所以能够得逞,终究利用的还是安全防范的漏洞。也就是说,储户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不论保管如何严密,只要是系统安全防范存在漏洞,盗刷银行卡便成为银行与储户潜在的客观风险。

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储户银行存款及个人信息的义务。储户的账户及资金安全,即“防盗”理所当然也是保管义务的题中之义。然而,一直以来,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依靠《合同法》等民法来调节,而银行行业法规对此权益界线的表述比较模糊。比如,《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就没有涉及账户及资金安全的相关规定。

而实践中被盗刷基本属于银储双方之外第三方的恶意犯罪,银储双方在正常的操作规程之上,都没有显性的过错,纠结的便是银行支付系统安全防范的漏洞。应该说,对于银行而言,这个漏洞不是刻意的。此外,漏洞还是动态的,技术防范升级与攻破技术防范是一个永恒的矛盾命题。但银行要确保储户账户与资金安全,操作系统的安全性是银行应该提供的基本义务。

近年来,银储之间因盗刷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一方面可以窥见银行业法规对储户权益保护的缺失,储户维权缺少刚性法律支撑;另一方面,在高科技智能犯罪加速发展的语境下,银行支付系统安全性能没有得到相应的提高,原因就在于背后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因此,应该让立法使“防盗”成为银行强制义务。解决盗刷个案纠纷谁是谁非,并不单单是维护个别储户权益那么简单,而是银储合同关系中如何保障储户弱势一方的普遍权益,以及如何共同应对和防范不确定的“被盗”风险。一方面,储户无过错资金被盗,银行须全额理赔,应当成为一个刚性的准则;另一方面,完善纠纷处理程序,建立第三方责任认定机制,对无过错资金被盗储户由银行先行赔付,再委托司法机关破案追索。只有提高银行的责任风险,才能既避免储户的利益受损,又倒逼银行不断细化支付操作流程、堵塞安全漏洞,从技术保障层面上维护好银储双方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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